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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用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作者:张欢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6 15:32:46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今天决策修一条路明天就改成修另一条路、今年开工明年未完就停工……盲目“定盘子”,半途“扔盘子”, 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不仅浪费国家宝贵的资金,而且留下重大隐患无法克服,同时决策失误责任难以追究。

  2009年7月,中央作出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任务分工,发展改革委承担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牵头任务。

  围绕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法制化水平,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据粗略统计,截至目前,中央层面共发布各类投资管理的法规性文件约70件,其中,发改委牵头负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几年来起草和发布了60多件法律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上避免错误决策和决策失误。

  完善后评价与公示制,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今年初,福建省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对该市体育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后评价,发现该项目部分工程因拆迁及征地问题未能实施,而工程结算时未将这部分扣除,立即要求业主单位将这部分工程款返还财政部门,从而及时挽回了176.44万元经济损失。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是否用在了“刀刃”上?今年上半年,甘肃省兰州市政府下发《2010年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规定,凡是政府投资项目,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主动公开项目资金和种类、数量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

  2005年10月,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对健全中央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改进工作、落实责任,今年初,发改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计划》,明确和细化了公示工作的责任承担单位、公示项目的数量和进度要求、公示工作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发改委正在指导各地方开展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下一步,将在对发改委和各地的公示试点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研究起草《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指导意见》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2008年11月,发改委印发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力求通过开展后评价,逐步改变政府投资项目“重审批、轻监管、少总结”的状况,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转化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近期,在全面总结2009年第一批5个项目试点工作基础上,本着循序渐进、积累经验的原则,又选定了2010年第二批9个试点项目,下达了后评价计划,安排启动了后评价工作。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放在决策环节

  政府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否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因不能投入运营、达不到生产设计能力、设备不合格、工程质量缺陷等原因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情况仍不时发生,然而真正为这些投资失败项目的损失承担了责任的却很少。

  破解这一难题,势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和责任追究制度。

  2009年发改委开展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课题研究,将课题研究与系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有机结合,先后赴福建、江西、四川等多个省市开展专题调研,会同北京市发改委对问卷调查进行汇总分析。在深入系统调查研究、充分占有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课题研究报告,提出了构建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思路、总体框架、实现途径和保障措施。

  2010年,发改委召开座谈会,在听取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讨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责任界定、追究主体、追究方式等内容。考虑到各部门、各地方的不同情况和特殊性,应当遵循整体规划、先易后难、单项突破、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首先出台中央层面的指导意见,指导各部门、各地方制定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同时,考虑到投资项目全过程的复杂性,结合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将发改委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首先放在决策环节,主要追究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与此同时,发改委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力争2010年底前起草出初稿。

  提高投资管理法规效力等级,政府投资管理法制化

  “目前,投资管理领域最高效力的法规文件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和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日常管理更多是靠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职权法定要求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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