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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造价形成的三个阶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4 14:35:06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必须在考虑风险要素的前提下,针对造价形成的一系列程序和活动,深入地对造价、工期、质量这三个基本要素进行全方位的基于造价的集成化管理。然而,从更深的层面看,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形成程序和活动的全方位管理,实质上是一个不断的动态风险决策过程,其中蕴涵着由市场甄选的内在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

  一、前期策划阶段的投资决策机制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行动方案的过程,也是投资行动的准则。前期决策包含对项目的构想、论证和评估。构想是项目的起源,是在市场调查、分析和信息捕捉的基础上完成对项目的策划和界定;而论证和评估则是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保证前期决策科学性的关键。一般来说,投资决策都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来做出,对某个建设项目投资的放弃或延期选择,意味着该项目的造价形成不再延续;而如果是选择投资,则意味着整个建设项目的造价会随着方案的逐步深化和实施逐渐形成。因此,不论做出哪种投资决策,可行性研究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形成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专业分工的角度看,无论是公款投资项目还是非公款投资项目,业主都应是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方,而被委托方则是社会上的各类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非公款投资项目来说,由于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明晰,委托可以在法律框架下由市场来自动完成。而公款投资项目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难以明晰,则应精简政府专业机构,更多的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作用——政府按法定程序,在政府认可的清单内选择、委托社会咨询机构。委托不仅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强化委托程序、方法和结果的透明度。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对建设项目没有区分不同的投资主体,仍然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对于公款投资项目,一般是财政性投资的获利部门作为业主(例如公立的学校、医院等),这种体制会使得透明度下降而导致财政资金得不到合理使用,因此,应针对公款投资的特性,建立公款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和使用方相分离的制度,并增大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从投资范围、审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突破,推进投融资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在投资决策方面,对于一般竞争性项目,应该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让投资者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银行对贷款独立评审,而政府不再进行行政性审批,只依据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实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对于投资主体为政府的建设项目,则应由政府依法委托与工程建设无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委员会,监督和审查前期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案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而且,专家委员会必须对政府(国家)负责,同时又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法律、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此外由于建设项目投资费用不可逆的特点,这使得投资决策必须仔细研究,慎重决断。市场不仅能甄选前期决策的组织(委托)模式和程序,而且也能甄选科学的决策方法。尽管有相对完善的理论对投资决策进行评价分析,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不可逆性以及市场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可行性研究中选择什么样的理论和方法,必须特别慎重;有时为了避免损失,必须对不同的理论模型和方法进行仔细的比较分析和权衡。这一点对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尤为重要。

  二、承发包阶段的招标投标机制

  在市场制度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与承发包的实质是“买方”与“卖方”的一种期货交易方式。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招投标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的形成。传统观点认为,如果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上产生的权衡结果将是一种无效率的状态。事实上,对非公款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明晰,市场会在大量的“交易”中逐步甄选出符合帕累托最优的交易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完全与充分竞争的原则、业主利益和承包商利益平衡原则、程序的安全性原则等——而它们是通过招标准备、招标信息发布、选择投标商、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的程序和活动来实现的。因此,从根本上说,市场能够甄选出符合帕累托最优交易规则的招投标程序和活动。对非公款投资项目的招标,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项目招标的方式和程序可由业主自行决定。上述招投标交易规则(或原则)对公款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同样适用,因为在市场制度下,各承包商享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作为公款投资项目业主的政府只能通过市场来购买它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但是,公款投资项目的业主并不是自然意义上的投资方,尽管从理论上说,他们必须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然而如果不建立相应的制度,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难以明晰,委托代理人可能缺乏足够的动力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公款投资项目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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