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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造价形成的三个阶段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4 14:35:06
投标对满足上述规则(或原则)的程序和活动应有更严格的界定。值得指出的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该规范(2003年7月1日实施)是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形成由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的重要法规性文件。然而招投标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制度,中国目前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市场机制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公款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与承发包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没有完全体现公开竞争原则——由于政府职能转换和产权制度改革滞后,而且没有明确政府在工程价格管理方面的权限与义务,因而各级政府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管制”的监管,往往容易产生“创租”与“寻租”行为。其次,不能体现出业主利益和承包商利益平衡原则——由于缺乏市场制度下明晰的产权及利益激励机制。因而没有形成合格的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业主、承包商和社会咨询机构)。公款投资项目的业主和社会咨询机构既没有动力也没有约束机制来维护公众的利益,保证承包商的利益,国有承包商则缺乏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制度。再次不能体现出程序安全性原则——建设市场各主体没有维持信誉机制的产权基础;工程建设领域也缺少维护信誉的相关法律,如没有建立以工程担保和保险为核心的责任、风险制度以及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或仲裁制度等。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能够甄选出承发包阶段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招投标程序和活动以及内含于其中的交易原则,无论是对公款投资项目还是对非公款投资项目,这些程序和活动及其内含的原则都是适用的——而且,能有效地形成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此外,由于公款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特殊性,透明度应有更严格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款工程项目造价形成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三、实施建造及移交阶段的动态控制机制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造及竣工验收、移交阶段,承建方和业主都以合同为纽带来行使各自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阶段包含了工程项目从建设准备、正式建设、竣工、试运行直到缺陷责任维修期结束等一系列程序和活动,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实施和履行的过程。而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正是在贯穿这一过程的程序和活动中形成,并且形成最终的造价。在前期策划、承发包等阶段的工作基础上,按照合同审核和支付工程款、确认设计变更及费用以及严格控制其他成本,是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有效形成的关键。从方法上说,建立投资费用分解系统,随着工程的进展,跟踪发生的投资费用,及时提供各种投资费用的状态数据和比较报表,发现偏差立即纠正,从而可以有效地形成对工程造价的循环、动态控制。在市场制度下,对非公款投资项目而言,由于业主和承包商都有明晰的利益、风险承担机制,自由竞争的存在会促使他们在法律框架下寻求彼此都能妥协的控制造价或投资费用的方法和措施,并由这些方法和措施构成合同的履行程序和活动。而对公款投资项目而言,由于全体公民和作为业主的政府之间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投资费用的审核、支付和成本控制没有健全的程序,就容易产生委托代理人与承包商勾结起来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败德行为。为此,一个严格的投资费用审批和成本控制程序,对公款投资项目的造价形成尤为重要。作为公款投资项目的业主,政府应建立一个严格的费用审批程序——应明确各个级别的费用审批范围,规定所有的工程款支付与变更费用以及其他成本的确认严格按照审批的程序进行流转;为了增大透明度,任何一级的审批必须具有经现场管理人员或委托的咨询方反复核证后的一手资料方可签字认可。这一程序不但能明确职权范围,而且又能防止重大问题个人决策后产生腐败问题。特别对于重大公款投资项目,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可以由政府官员和社会专业人士代表成立的董事会决定项目的重大问题,当变更费用达到规定数额则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同时,执法机关还可以委派独立于董事会的稽查特派员和财务总监对项目的费用和成本控制进行监督审查,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此外,竣工决算反映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额和投资的经济效果,作为公款投资项目的业主应及时向社会披露、公开包含竣工决算在内在的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应接受包括执法审计机关在内的各方的监督。与一般的购销合同、服务合同相比,工程承包合同要复杂很多,因而对于一项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索赔是不可避免的。在公款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政府作为业主有合同制订的权力同时也有行政权力。为了克服业主和承包商权力不对等的情况,可以通过采用建设管理合同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作用。当遭遇索赔时,由社会咨询机构成员组成的索赔委员会来处理争端,以保证争端解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工程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美国建筑工业研究院1999年对其成员公司在中国从事工程建设的调查显示: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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