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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
作者:未知 来源:无忧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12 21:39:11

  摘要: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重点。文章就如何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从不同的管理层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1 建设部、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工程论文代写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这种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种对从市场准入、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因此,作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1 严格依法审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法审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构配件、原材料生产单位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坚决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拒之门外,就能从根本上,从源头上清除产生质量事故的主体,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其重要的管理职能。

  申请资质等级的条件一般包括注册资金、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几个方面,只有具备相应的条件,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已经对目前建筑业企业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现状采取措施,从2001年开始,按照新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重新审批,并通过现代化手段杜绝企业申报过程中的造假行为。

  1.2 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建筑法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目前,建筑市场混乱,工程质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查处的力度不够,从而使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见利忘义,违法从事建筑活动。应加大力度查处的违法活动包括: (1)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建筑活动的; (2)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发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4)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5)违反工程质量标准、降低质量的; (6)偷工减料或使用次劣料的; (7)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8)玩忽职守,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发质量合格证的; (9)串通招标投标的。

  2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监督站是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部门。质监站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对监督项目更具有直接性,对项目的情况掌握更准确,并且监督工作主要是在施工现场,因此,可以使监督工作更具体、更严格、更细致;但是,监督站与监理单位的工作性质也有很大不同,监督站的监督是宏观的、重点的、原则的。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能够拉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作为建筑业市场竞争中的“主裁判”,必须严格执法,使建筑企业在公平、公正、有序的大环境中从事建筑活动。

  3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建筑单位是工程质量最主要的责任主体,是工程项目的投资方。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看,建设单位对选择承担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建筑市场还是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利决定由谁承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近几年来,建筑市场混乱,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搞假招标、拖欠工程款、肢解发包工程,强迫承包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指定承包单位购入劣质材料,随意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等违法现象无一不与建设单位有关。因此,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建筑活动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3.1 完善项目法人制度,提高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管理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必须注重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依法组建项目法人,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工程、懂法律,会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纳入项目法人组织,以确保工程质量。

  3.2 通过依法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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