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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成本价及低价中标问题分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8 12:23:24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我省目前实行的评标办法的中标原则也是依据上述规定设定,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就对这两种评标办法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利弊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一、最低中标价法的历史

  英国是历史上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上最早实行最低投标价法的国家,当时的投标报价称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投标文件的其他方面符合招标方的要求,其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接受;在美国,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在香港,虽然没有规定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但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果不是最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需做出详细解释。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已有很多地方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如最早开始试点的厦门,在最初的两个月内,中标价与预算价相比,平均下浮了23.86%.我省也从02年开始逐步实行最低投标价法,在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最低中标价法的优点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抓住了招投标的核心。招投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选中信誉好、造价低的施工企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企业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最低投标报价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

  (二)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目前,一般工程的投标单位至少9家,而且提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全部参加投标。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作量可想而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从最低价评起,只要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省了评标工作量。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在电子评标系统的配合下,无论工程大小,一般1个小时左右就能评标结束,不像综合评估法,至少大半天才能结束评标,大型工程甚至2至3天。

  (三)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原则单一、清晰,简便易懂、方便监督,使得招投标工作更加透明,可更加有效地杜绝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因此,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也减少了未中标单位的投诉。

  (四)有利于加强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传统定额模式下的投标报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工程间接费取费采取差别费率”是工程预算定额体系下工程投标报价的通常做法,这些传统的做法不能准确和客观的反映各个投标企业的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地体现各个投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就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水平,降低了投标企业相互间的竞争能力,因而最终的中标价会高于市场上“合理低价”的造价水平。“合理低价中标”将投标企业完全推向了市场,由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三、最低投标价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虽然有很大的好处,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僧多粥少的现象还很严重,企业之间的竞争日显激烈,在招投标中运用先以低价中标而后在合同订立和施工中通过其它途径高价索赔的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现象越来越多。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是最低价法不能大力推广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

  (一)设计文件不全面完整。招标方往往为了工程进度,在设计文件还未全部完整全面的情况下进入招投标程序,中标后,设计变更很多,结算价格往往超过中标价格很多。这种现象在装饰工程招投标中较为多见。曾经有个办公楼装饰工程,最低价中标,标底价600万元,中标价400万元,由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完整,主要材料的品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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